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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压力容器须经许可方使用
2009/7/28
        国务院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已从上月起开始实施。8日,记者从广州市质监局获悉,新《条例》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方面有两个重大变化:一是增加了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规定;二是增加了气瓶充装单位的义务。

  压力容器是指内部或外部承受气体或液体压力并对安全性有较高要求的密封容器。按安装方式分类,压力容器可分为两种:一是固定式压力容器,二是移动式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和使用地点固定、工艺条件和操作人员固定的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是指使用时不仅承受内压或外压载荷,搬运中还会受到由于内部介质晃动引起的冲击力以及运输过程带来的外部撞击和振动载荷,因而在结构、使用和安全方面均有其特殊的要求。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永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新《条例》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应当经省级质监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新《条例》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从而增加了监管部门对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监察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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